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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夺命电梯”光有立法还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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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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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夺命电梯”光有立法还不够

 

□刘鹏

1月29日晚,在西安市明光路与北二环西南角的阳光新地小区1号楼1单元,发生一起电梯坠亡事故,母女俩当场死亡。事故中的母亲年仅26岁,她的孩子才5个月大。两人双双身亡的惨烈结局,让人难掩悲伤与痛心。痛定思痛,反思起来,我们又难免为着这起看似乎偶然,实则必然的事故而感到异常悲愤。

据身亡母女的邻居们介绍:“从2014年下半年到2015年上半年,电梯经常发生停运维修的情况”,“电梯经常出故障,三部电梯中靠近西侧一部就隔三差五地关闭”。居民们“电梯的质量似乎不太好,电梯门关闭时反应不灵”等抱怨,似乎并没有引起物业、电梯安装者、生产者等的重视。

西安市这部“夺命电梯”,又一次印证了海恩法则:“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这明显也是让我们感到最为遗憾与愤怒之处:既然相关安全隐患早就多次暴露,为何却没有得到有效消除?相关电梯生产、使用、管理以及监管等部门,都干什么去了?

事实上,翻开《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从电梯“生产销售”、“设计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缘何如此具体详细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堵住漏洞,没能避免悲剧的发生?

很明显,当下在全国范围内,类似电梯事故频发,各地也都在加强相关法律建设。但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一方面,有了法律规定之后,显然还需要有严格的落实,要杜绝任何形式的麻痹大意思想;另一方面,对电梯安全管理,必须将责任心,将相关关口前置,在治的同时,还需要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做好相关事故的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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