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深圳副市长、公安局长刘庆生在与代表谈及警务工作时,提及一些社会观念需要得到扭转。他曾经去西方发达国家调研,发现警察办公场地局促,原来警察是在警车里办公,警车的职责就是在路上开展工作维护治安。当地甚至还规定民警下班要开警车回家。他表示,目前深圳也向有关方面提出来,想尝试要求民警下班开警车回家,如果有一天开始实施,也希望媒体朋友能从整个社会的安全考虑,允许尝试探索。(1月28日《南方都市报》)
允许甚至要求警察下班开警车回家,就形式来说,一是提高社会的见警率,增强老百姓的安全感;二是提高警察的反应速度,能够保证第一时间赶往现场,的确为警务所用,于公于私都是将条件保障作用发挥到极致。问题在于,警车只是警务装备,是警务的辅助而非核心。也就是说,真正能够给予社会信任的是警察以及处警的效率,如果警车能够维护治安的话,那么警务便简单了。
其实,警务的任何措施,都建立在警务工作的职业伦理上。比如,西方这些发达国家,之所以允许乃至要求警察下班开车回家,并不是偶然的。不是因为办公场所局促,警察才在警车内办公,而是警察的职责与任务决定了他们应该工作在流动的街头,而不是清闲地呆在办公室里,因而没有必要修建宽敞的办公楼来滋生职业的惰性。毫无疑问,这一系列措施都是建立在务实的基础上。同理,要求警察下班开警车回家,既离不开防止警车私用的制度环境,也离不开警察随时待命的纪律要求,在警察非休假期间,下班时段并非与执勤彻底隔裂。
学习借鉴外国的警务经验,好的形式固然可以照搬,但更重要的是学习他们务实先进的治警理念,突出效率的工作体系,以及廉洁专业高效的职业素养,来完善自身的警务建设。
任何措施都有利也有弊,关键是如何保证为利所用而革弊防害。允许警察开警车回家,相信警车都用在警务上,给维护治安做加法,总是有所裨益。只不过,在警纪警风尚欠信任的语境下,还得过民意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