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听取并审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对生育政策、产假、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12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其中,在国家规定基础上,按照我省实际,草案增加了许多具有“安徽独有”的细则。草案将于今日下午提请大会表决,如通过,这将在全国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修订中属前列。
【变化一】:领独生子女光荣证 生二孩,不追回奖励
旧条例: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追回其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的所有物质奖励,并按规定处理。
修正案(草案):“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优待。”
【变化二】:三种情况可申请生育“三孩”
旧条例: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有这十一种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再生育。
修正案(草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生育1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2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已生育的2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变化三】:女方在国家规定基础上,产假延长60天
旧条例: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对于晚婚晚育,应当给予奖励: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修正案(草案):“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变化四】:不符合“三孩”政策生育的,重罚
旧条例:不符合规定生育的,将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其中,不符合“二孩”政策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收入的5倍征收。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修正案(草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以上的,按家庭年实际收入的5倍征收。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