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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判刑第二天发生瓦斯爆炸
“落马”局长因矿难再受审刑上加刑

李旭东 记者 雷强
 

星报讯 备受关注的淮南“8.19”瓦斯爆炸矿难事件系列案件正在审理中。记者从淮南法院系统获悉,在矿难发生前一天刚刚因受贿罪获刑并已在服刑的淮南谢家集区煤炭管理局(安监局)原局长柏发新、原工程师余启林,因矿难被查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各被判刑三年,并分别与原受贿罪数罪并罚。

受贿获刑次日发生瓦斯爆炸

1963年7月出生的柏发新,在2005年至2014年3月,近10年时间,担任谢家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区煤炭局局长。 2014年8月18日,柏发新因收受12名矿长和1名井长所送的贿赂款27.6万元,被谢家集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比柏发新小两岁的余启林,自2010年3月,担任谢家集区安监局总工程师,同时兼任区煤炭局总工程师。 2014年8月18日,余启林与柏发新一同因犯受贿罪被判刑。因收受15名矿长所送的17.5万元,余启林被判刑五年。

就在柏发新、余启林因受贿罪被判刑的第二天,2014年8月19日,东方煤矿非法越界区域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7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500余万元。

玩忽职守致国家损失1.4亿

东方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共有42名责任人受到处理,包括柏发新、余启林在内的21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1月8日,谢家集区检察院反渎局工作人员到监狱办理相关手续后,将涉嫌犯滥用职权罪的柏发新、余启林押解至淮南市看守所羁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柏发新、余启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应对淮南东方煤矿越层越界非法开采行为进行监管,但因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国家煤炭资源被盗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1.4亿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惩处。两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尚有漏罪,应数罪并罚。

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柏发新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以被告人余启林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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