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未审查合法性不得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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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未审查合法性不得发文
省政府出台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徐春节 记者 祝亮
 

星报讯  日前,省政府出台《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明确规定,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或者制发文件。

根据规定,重大事项包括: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或者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以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省政府部门报经省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以省政府名义对外签署的涉及战略合作、外事、民商事等内容的协议;报请省政府批复的有关规划、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省政府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或者制发文件。省法制办将负责省政府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省法制办主要从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对重大事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重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可采取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向有关单位函调有关材料或者到有关单位了解情况;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省政府法律顾问、立法咨询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和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

省政府法制办如不严格履行审查职责,导致省政府重大决策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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