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16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审议了《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其中,对于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的条件作出修改,不再是原来“持有相应驾驶证,身体健康”这么简单了。
其中,规定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3项条件:“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
本次提交的草案修改稿,对于免费乘车的人群,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其中,免收下列乘客或者货物的乘车费用: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盲人、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其他享受免费乘车政策的人员。
而乘客携带的重量25千克或者长宽高之和不超过200厘米的物品,免收费用。这就意味着,今后,乘客携带物品,超过25千克或者长宽高之和不超过200厘米,就要另给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