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27条生命啊,都是因为我!我有罪,所有的我都认,请判我有罪!”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淮南“东方”煤矿矿长于清泉当庭失声痛哭,请求法庭对自己严惩。同时,也告诫同行:“要用心做事,任何一个小的漏洞都有可能造成无可估量的后果。”10月14日,巢湖市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同时启动户外大屏幕向市民进行现场直播。
三项罪名指控当庭认可二项
10月14日上午9时整,于清泉在法警的押解下站到了被告席上。个头不高的于清泉显得非常低落,脸上始终充满着内疚的忧伤。由于旁听人员及媒体记者出奇的多,出现了人挤人站着旁听的景观。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三项罪名,于清泉及其辩护人除对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不认同外,其余两项指控均当庭认可。
三大庭审看点引爆法庭激辩
14日的庭审,从法庭举证阶段开始,虽然辩护人的声音不大,但屡次将庭审带入高潮。整个法庭内虽然人数众多,但没有一丝杂音。围绕着于清泉到底是否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控辩双方进行了对此交锋。
看点一:矿长系被多人诬陷栽赃?
公诉人:根据韩某某、宫长红、李朝刚等人及于清泉自己的供述显示,是于清泉决定拆掉爆炸材料库封条,将爆炸物运至临时储存点存放的。本项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辩护人:出事后,与本案有着利害关系的其他几名人员肯定会将责任推向于清泉的。如果于清泉的责任小,那么出具证人证言的另几个人必定责任大。这点,也是为什么在调查组调查时,于清泉提出要求异地办案的原因。况且,在该矿上,于清泉也不分管安全生产。
于清泉:在矿上,我就是个管理的矿长,也不是股东。我一直要求他们按照规章制度执行,但是矿上的关系很复杂,有时候也很无奈。将炸药放在临时储存点的事,我不知道,也没有人向我汇报过。
看点二:认定自首但不建议从轻处罚
公诉人:于清泉主动投案和交代罪行,可认定自首……因此不建议对于清泉从轻处罚。按照法律规定,对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建议量刑在10到12年之间。
辩护人:于清泉构成自首,就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于不是其指控中的主体,该主体应当是负责安全生产的副矿长韩某某及负责具体事务的宫长红、李朝刚等人。2014年8月13日,于清泉由于家人生病,请了假回家照顾病人。矿难发生的时间是8月19日。当时于清泉不在矿山,而是将事务委托给了副矿长韩某某。因此,于清泉对非法储存爆炸物的情况根本就不知情。
公诉人:既然不知情,为什么在案发当日,于清泉打电话给宫长红,让他们把炸药从临时储存点送回正规炸药库存放?难道于清泉有未卜先知的能力?
看点三:临时储存点到底是否违法
辩护人:“东方”煤矿证照齐全,是合法企业。原先存放炸药仓库也是合法的,后来因为条件跟不上,才迁到了外面的正规炸药库。不仅如此,临时储存点的理解也是有待解释的。从正规库房内领取炸药后,放在临时储存点供作业人员使用,是很正常的。只不过,由于具体负责人员的懒惰,将剩余的炸药没有及时送回正规库房,而是放在临时储存点。单从这点上,也构不成指控罪名。临时储存点的解释,对量刑的影响非常大。
公诉人:按照规章制度及被告人的当庭供述,炸药库24小时有人值班,即使是夜里去领炸药,也会有人的。为什么要一次领那么多炸药?这么多炸药领出后放在临时储存点,供作业人员再领取使用,不是非法储存又是什么。
当庭痛哭 要求同行 以为前车之鉴
“这一切都是我造成的,那是工友们27条生命啊!所有的我都认,我有罪,请判我有罪!”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于清泉泣不成声,“被关押后,我的父亲去世了,没有见上最后一面。妻子生活不能自理,孩子生活没了来源,这一切都是我一手造成的。我后悔莫及,我有罪!”
“通过这起案件,你有没有什么感受想要对你的同行们说?”审判长询问道:“任何事情都不是偶然的,希望你能够将自己的经历和感想说出来。”
“做任何事情都要用心去做。企业一定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去认真执行和履行。责任人要对单位负责、对下属负责、对自己负责。”于清泉表示,这起案件给他的教训是:“任何一个小的漏洞都会酿成无法挽回的大事故。不论是帮人打工,还是自己做事,违法的事都不能做!”
当日中午11:50,审判长宣布休庭。鉴于该案案情重大,法庭未作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