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谢谢,谢谢法官,20多万的购房款终于拿回来,我心里的大石头终于落地了。”王某激动地说。8月25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因开发商而产生的纠纷,购房者王某不但拿回了购房款22.2万元,而且获得了违约金2220元。
2014年8月,王某购买了位于淮南市洞山东路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小区住宅房屋一套,房屋总价22.2万元。双方购房合同约定,该房屋交付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如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超过90日,则王某不仅有权解除合同,还可按其累计已付款1%索取违约金。后王某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了购房款22.2万元。
交房期限届满后,房地产公司未能将房屋交付王某使用。2015年4月,王某起诉至田家庵区法院,后该院经审理准予双方解除购房合同,并判决房地产公司返还王某购房款22.2万元,支付违约金2220元。判决生效后,对方没有给付赔偿款。2015年8月,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该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发现该公司在多家银行有相关银行账户。执行人员立刻对相关账户予以冻结、扣划,并及时联系被执行人房地产公司。最终,经过执行人员的不懈努力,王某不仅拿回了购房款22.2万元,还获得了违约金2220元。烦恼王某大半年的“大石头”终于落地,便出现本文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