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小费游客付 你咋看?
观点二 “导游小费合法化”并非洪水猛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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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二 “导游小费合法化”并非洪水猛兽

 

□张立美

游客向导游付小费,以及消费者向服务员付小费,这在欧美国家非常普遍,也是一种行业规则,小费甚至已经成为欧美国家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有人把“导游小费合法化”视为洪水猛兽,过于担忧此举会带来诸多负面问题和商业纠纷,一味地反对“导游小费合法化”。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因为“导游小费合法化”并不必然会带来自愿给小费沦为强制给小费的后果。

从法律角度说,我国从来就没有一部法律禁止导游收小费。《旅游法》只是规定禁止导游向游客索要小费,实质上这意味着游客主动、自愿给导游小费是一种合法的商业行为,并不在禁止之列。

另一方面,从市场经济和消费习惯角度说,只要是你情我愿的事,游客给导游小费或者消费者给服务员小费,本身无可厚非,不该禁止,这等于是消费者对服务员优质服务的一种奖赏。而且,“导游小费合法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导游的收入,进而改善旅游行业的生态,有利于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换言之,“导游小费合法化”有正当性,符合市场经济和消费习惯的趋势,没有理由阻挡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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