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日前,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一次性返还被上诉人梁财军人民币19151.1元并支付利息。此判决意味着梁财军自己也承担了38300元损失的一半。
案情回顾
2014年10月8日,梁财军与农行江华支行办理了申请授信额度为3万元的信用卡相关手续,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领用合约》。该合同约定:梁财军收到信用卡后,应在卡片背面签署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该签名。梁财军在填写申请资料时,却将联系人确定为欧勇明,并注明了欧勇明的联系电话。
2012年4月9日,案外人欧勇明在梁财军不知情的情况下到农行江华支行领取该信用卡,先后共恶意透支人民币29150元。2013年11月,梁财军共计偿还被欧勇明透支的本金29150元及利息9152.2元。2013年12月31日,欧勇明被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后来,梁财军向法院起诉,要求农行江华支行返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及利息38300元。
一审法院以农行江华支行不当得利判处农行江华支行返还梁财军38300元。农行江华支行不服,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法官说法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李飞认为,由于梁财军在申请办卡时在银行留下的联系人为欧勇明,后来又将本人的身份证交给欧勇明,是导致其办理的信用卡被欧勇明领走的一个原因。因此,梁财军对本案损失发生具有过错。农行江华支行没有将信用卡交给梁财军本人,也具有一定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应当各承担本案损失的一半。 中 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