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本报报道了合肥培训市场乱象,虚假广告泛滥、无资质办学现象比较普遍等现象。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昨日采访了相关教育、工商等政府部门,发现表面上各个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监管,但实际上出现了多头管理,等于无人管理的局面。
记者调查:教育培训机构的“双重身份”
记者调查走访中,发现目前合肥市面上一些培训机构,大多是以开展教育咨询业务注册为公司,并不具备办学资质,但实际上却进行着教育培训的办学活动。
一名从事早教机构的负责人称,《合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若干规定》对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等内容都有明确规定,其中,对教育培训机构的面积有明确的规定,要求有自持的物业,同时,流动资金不低于30万元等硬性条件,这些都是许多民营办学机构所不能具备的。于是,就出现有工商注册,却没有办学资质这种情况。简单而言,合肥市面上的教育机构,就是以开展教育咨询业务注册为公司,却在进行教育培训的办学活动。
“双重身份”式的管理,貌似对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很严,然而,实则让这些教育培训机构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
教育部门:只监管有办学许可证的
“只要是涉及培训的学校,都要由教育部门出具办学许可证。申办时,要经过师资、场地、消防等诸多环节的审核。但不少培训机构其实都不具备申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实力。”合肥市教育局一名工作人员称,他们只对申报了办学许可证的教育培训机构负责,对其他投诉不负责监管。但是,合肥大部分办学机构均没有办法申报办学许可证,也就是说,大多数市民遇到的纠纷,教育部门无法接受投诉。
工商部门:监管执法上有法律空白
合肥市工商局一名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仅长江中路市场监管所就有两起关于教育培训机构的投诉。他表示,目前执法难点之一在于“没有完善的法律抓手”。
该负责人称,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直到目前为止,国务院并没有出台具体的管理法规。而目前,安徽省也未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因此,基层工商部门在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进行监管执法时,只能套用《公司法》、《广告法》等通用性法律法规,重点查处公司有无虚假宣传、违规经营等。
专家评说:多头管理等于“无人管”
安徽社科院研究员、知名社会学家王开玉教授接受采访时表示,表面上看,教育培训机构要接受教育、民政、工商等多个部门管理,但这些管理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查没有统一标准,并且各部门管理范围不明确,存在一定监管盲区,在处理问题时难免会出现相互扯皮“无人管”的现象。
王开玉说:“教育部门对培训机构的设立有资金、场地、设备、师资等方面的明确要求,但对培训机构运行中的教育质量、招生方式、师资来源等细节缺乏监管。”
王开玉表示,目前,各地教育部门主要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对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管。然而,我国针对民办教育培训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缺少可操作性的条款,因此在某些不合理行为的处罚上,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