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 莫成“睡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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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 莫成“睡着的权利”

□汪昌莲
可望不可即 王恒/图
 

在北京郊区和河北河南等地,端午节又称作“女儿节”,出嫁的女儿要回娘家看望父母。对于父母在外地的职工,国务院曾出台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假期最长可达45天。然而记者近日调查发现,这个1981年出台的规定“名存实亡”,很多人“听都没听过”。(6月22日《重庆晨报》)

如果不是“常回家看看”入法,引发了职场人士因无假可休、分身乏术而可能被动违法的焦虑,想必许多人此前根本不知道带薪休假制度中,还有一个法定的最长可达45天的探亲假,而且已经悄声无息地执行了30多年。可以说,带薪探亲假遭到冷遇,甚至成了一项纸上福利。诚如专家所言,执行了30多年的探亲假,几乎成了一项“睡着的权利”。

必须承认,带薪探亲假成了一项“睡着的权利”,首先源于有关方面宣传不够,导致许多员工、特别是年轻员工,根本就不知道国家还规定了带薪探亲假。

再者,许多员工不敢休探亲假。这是因为,探亲假说起来是“带薪”,但实际上“带薪”也仅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利”;而对于企业员工来说,连加班工资都难以保障,谈何能够享受得到带薪探亲假?

还有,一些用人单位“贪污”了探亲假。本来这个假,有关方面就没有做过多的强调,加上员工有的不知情有的不敢休,单位便装糊涂,不露声色地将这个假“贪污”了。虽然有的单位是“苦劝”员工,使其“主动”放弃了探亲假,但等于是变相“贪污”了职工的这个假日福利。

因此,沉睡的探亲假,有待制度唤醒。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应提高带薪休假制度的执行力,莫将探亲假长期锁在“深闺”。毕竟,带薪探亲假,是一项社会福利,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劳动者的特别关爱。因此,首先,我们要十分珍惜这项社会福利,度好这个假;同时,全社会要关心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认真执行好这个法定假日,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亲情融合和家庭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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