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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6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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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赌博”折射管理法治短板

□木须虫
 

8个大学生来泰安旅游,喝点酒后在宾馆打起牌来。玩的是一块钱一把的小筹码,被查获后都被拘留,还因此耽误领毕业证。一元也算赌博,是不是罚得重了呢。原来,8个人构成了聚众赌博,数额虽小,情节严重。(6月10日《南方都市报》)

“诈金花”是典型赌博方式,而且是8名大学生一起参与,尽管底子只有1元,但严格说起来仍然算是聚众赌博。就性质而言,依法是应该受到治安处罚的。对大学生来说,赌博无论大小都绝对不是好事,首先他们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绝大多数的花费都来自父母,赌博显得尤其奢侈;其次,赌博至少也是一种不良习气,有百害而无一利。所以,给予必要的处罚和教育,让他们接受教训、长个记性是有好处的。

当然,具体到处罚的尺度确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处罚的依据是《治安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警方的说法,“聚众赌博”属于“情节严重”,即便是定性准确,拘留与罚款也有可裁量的空间。如果综合考虑赌的大小、赌资的多少以及大学生身份等因素,以教育为主给予从轻处罚,未必不是合理的选择。换言之,“顶格”的处罚合法,也难逃畸重的嫌疑。

同时,民间对于带彩娱乐与法律意义上赌博的定义,也有不少的分歧,相当多的人把有一定输赢的“赌博方式”的活动,如打牌、打麻将等,视作带彩娱乐,约定俗成的说法是“没大输赢,不赌家当”就不算是赌博。

“1元赌博”的处罚背后的社会争议更值得关注,折射出依法治赌方式短板。法律不能只是对违法具体对象的尺子,需要时拿来一用,不要时放在一边,法律更该是管理社会的方式,需要通过精细的管理与引导,更好地发挥出社会自我教育和自我矫正的功能。对于赌博的治安管理,对于相关法律的执行,公安机关还应结合民情,作出更细致的设计,既给带彩娱乐的合理性留出空间,也赋予执法管理更强的操作性。如,哪些形式属于赌博,多大属于赌博,赌资多少属于赌博,以及在什么场所内从严禁止赌博等等,划出清晰的界线,既防止管理上的“一曝十寒”,也避免处罚上“拉橡皮筋”,体现法治经常性、公正性的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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