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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故宫纳入“治安重点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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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故宫纳入“治安重点保护单位”

□汪昌莲
蒙羞 王恒/漫画
 

8日上午,故宫博物院对“女模故宫拍裸照裸骑螭首”一事进行回应,称故宫已及时报案,目前公安部门在依法处理中。故宫同时呼吁,希望被赋予专业执法权限,以应对一些票贩子、“黑导游”、不法游商等各种问题。(6月8日《法制晚报》)

针对“女模故宫拍裸照”事件,故宫回应称“已及时报案”。然而,事件已过去了好多天,却未见公安部门进行“及时查处”。由此,故宫“希望被赋予专业执法权限”。其保护文物的初衷是好的,但缺乏可操作性;毕竟,故宫仅是文保单位,本身不具备执法权。然而,从管理层面考虑,故宫作为重点文保单位,理应为文物安全负责,这也是故宫应尽的一种法定义务。可见,“女模故宫拍裸照”事件的发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故宫在文物保护方面还存在短板。

事实上,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对公共场所界定为: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其他公共场所。可见,故宫应视同于公园或展览馆,是法定的公共场所,应纳入治安管理范围,而不能满足于故宫的内部安保。这就要求,公安机关要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做好维护故宫治安秩序工作,依法防范文物安全事故的发生,打击破坏文物及票贩子、黑导游、不法游商等违法犯罪活动。从这一点来看,故宫显然存在安全管理漏洞。

因此,“女模故宫拍裸照”事件,应成为文物安全的警示教材。首先,公安机关应严格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故宫等重点文保单位进行治安管理。同时,制订《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等配套法规,规定公安机关有义务预防公共场所的安全事故及犯罪行为,恢复正常的公共秩序。特别是,应将故宫等安全风险较高的文保单位,纳入“治安重点保护单位”,进行重点盯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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