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中旬,广东肇庆司机孔先生驾驶小车途经深罗高速江门段,被驾驶一辆奔驰车的三名男子“碰瓷”敲诈勒索了8000元。又气又急的孔先生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给江门市副市长、市公安局长蓝华写了一封匿名求助信,讲述了自己的遭遇。蓝华看了来信后,指令江门市公安交管局迅速侦破此案,促使问题最终顺利解决。
副市长接到市民求助,敦促公安部门破案,这是一级领导干部重视民意、体贴民生的体现;公安部门迅速破案,避免犯罪团伙继续祸害一方,也值得肯定。但是,一起案件的破获,需要受害人向副市长求助,这总让人觉得哪里不对劲。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是:“碰瓷”案虽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远远算不上大案要案,受害人何以不直接报警,通过正常的渠道解决问题呢?
答案只有两种:要么是受害人报警了,但警方不当回事儿,敷衍塞责;要么就是受害人压根儿不信任警方,认为正常报案不可能让问题得到解决。无论是哪种情况,市民向市领导求助本身就包含着一种犀利的批评,显示出警方的工作并没有做到位,折射出民众对警方具有一种不信任感。
因此,虽然最终案件告破、结局圆满,但这也只是一个不具有典型性的个案,并不符合解决问题的正常程序,也不可能作为解决问题的制度化途径。一方面,不是每个领导都能像蓝华副市长一样,愿意重视每一封群众来信;另一方面,各类社会案件与社会问题太多了,领导根本不可能对每一个问题都亲自过问、一一批示。
解决问题依赖“领导批示”,这说到底还是“清官情结”和人治思维在作祟。难道领导不批示,不通过自上而下的压力,底下的职能部门就可以对某些问题置若罔闻了吗? 在法治社会,我们需要的是常态化的解决之道。很多问题,不需要领导亲自指示,按照正常的处理程序完全可以解决,怕就怕,某些公职人员在正常的程序中设置障碍或制造梗阻,导致民众被迫依赖“领导批示”。一旦出现类似情况,有关部门应该严肃处理,对责任者予以问责,唯有如此,才能维护部门公信力,赢得民众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