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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医院不能随意处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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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省属医院不能随意处置资产

记者 任金如
 

星报讯  昨日,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从5月17日开始,《安徽省省属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行,省属公立医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其他资产,不可以随意处置了。

省属医院国有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申请购置资产,单件价值2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省属医院配置资产,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按照调剂、租赁的规定程序办理。资产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厉行节约,从严控制。

省属医院国有资产按以下权限进行处置: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单笔在5万元以上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批量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资产的处置,须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单笔在4~5万元(含4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在15~20万元(含15万元)、批量原值在40~50万元(含40万元)资产的处置,须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单笔在4万元以下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在15万元以下(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或批量原值在4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可由省属医院自行审批,审批情况须报省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省属医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或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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