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立法协商会在省政协举行,这也是我省政协史上首次举行立法协商会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据悉,按照目前拟定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新增了“通信经营者以套餐方式收费的,应当按实际接受的服务计量收费,未使用完的不得清零”这一条款,一旦该草案最终在人大获得通过,那就意味着这个被消费者吐槽多年的通信霸王条款宣告终结。
维权:消费者有权用微博、微信曝光
究竟哪些属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修订草案规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范围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学历、肖像、身体特征、健康状况、身份证号、婚姻家庭情况、住址、电话号码及其他通讯方式、收入与财产状况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家庭相关的信息。
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消费者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通过新闻媒介及个人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其权益受侵害的情况。
会员卡:有余额的过期卡应提供激活、换卡
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经营者应当自合同履行完毕两年内,保存合同及履行的相关资料,方便消费者查询、复制。
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汽车:不得指定保险公司买保险
修订草案规定,从事家用汽车销售的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购买、使用其配套产品和相关服务。
因承担违约责任给消费者造成退车的,其赔偿损害范围包括退税、退牌照产生的直接费用。
从事汽车金融服务的经营者,不得限制、指定保险公司和强制购买保险险种。汽车金融服务收费项目应当事先明示,不得在合同外收取金融服务费、贷款手续费等项目。
通讯:套餐结余,不得清零
修订草案规定,从事通信、网络、有线电视服务等依法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应遵守规定包括:提供升级服务项目的,应当保证提供基础服务项目;因消费者未支付费用等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给予消费者必要的准备时间;没有法定事由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减免相应费用,并赔偿损失;以套餐方式收费的,应当按实际接受的服务计量收费,未使用完的不得清零;未经消费者同意,绑定软件自行开通上网、电话、短信等产生的费用,不得向消费者收取。
购房:房子不买了预购金要全额退还
修订草案规定,从事商品房销售的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信金”、“排号费”、“预购订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