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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不文明记录” 应有惩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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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5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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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不文明记录” 应有惩罚细则

□史洪举
 

陕西青年李文春攀爬红军雕塑照相,照片被微信传出后,引起公众的谴责。国家旅游局立即进行督办。陕西省旅游局已将李文春列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国家旅游局研究决定,将李文春列入“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为期10年。此外,吴起县胜利山景区因管理不善,两年内不得参评A级景区。(5月5日新华网)

“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可以说是旅游领域的黑名单体系,李文春因不文明行为被列入黑名单长达十年之久,而且这种黑名单是旅游领域全国共享的。乍一看,其受到的惩处不可谓不重,但若仔细观察,可发现这种黑名单制度并没有相应的罚则为后盾,其效果或震慑力度自然难说理想。

稍有法理常识者都知道,作为规则,必须有相应的惩罚措施来保障其顺利实施,同时让公众明确后果,有效发挥规则的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作用。

而《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却存在着先天不足,被列入“不文明记录”的游客到底需要承担什么后果公众不知道,游客自己也不清楚。于是,可以有这样的疑问,是不是景区和旅行社要在一定期限内拒绝为不文明游客提供服务。或者说,因为该游客有不文明行为,在接受相关服务时需要承担高于正常标准的费用。

此外,根据规定,必要时要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但通报之后该怎么做却不清楚,接受通报的单位是否有义务将不良记录列入本部门掌控的黑名单系统并据此降低对行为人的评价,公众不得而知。譬如,接受通报的银行可否据此降低不文明游客的信用;再如,接受通报的边检部门在该游客出境游时会否实施拦截,就像某衣着暴露女性出境游被遣返那样。凡此种种,该暂行规定均未明确,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遗憾。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规则的权威在于执行,没有惩罚后果的规则难以实施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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