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 安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创业税收优惠
对持《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的人员,包括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52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所得税优惠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增值税优惠
自2014年10月1日起,我省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为月销售额30000元。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4、营业税优惠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营业税。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5、政府性基金征收优惠
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税收优惠可以叠加
对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的免征营业税。随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并免征。企业在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同时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优惠、加速折旧优惠等“税基式优惠”以及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的“税额式优惠”。
7、限制类、淘汰类企业不能享受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中的工业企业包括四个行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这四个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都属于企业。但国家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行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自动备案,企业只要符合条件,不需经税务机关核准就可以直接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