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前,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时,王连民家中的两件祖传古董被镇文化站“借走”,当时约定如果文物被国家保存,会给予经济补偿;如果国家不要,会原物退还给他。可是这一“借”就借了三十年,两件“传家宝”却再无消息。多次催问之后,王连民被告知“两件文物找不到了”。(4月7日《大河报》)
文物没有自己长出翅膀,不可能不翼而飞。现在找不到,只有三种可能:一是放在哪个地方,因为时间太久而忘记了,暂时未能找到;二是已经损坏,但损坏也应当有记载,毕竟是两件珍贵的文物,不可能轻易就损坏了;第三种可能就是被人拿走,据为己有。
据报道,文物上交之后,县里在人民文化馆搞了一个文物普查成果展览,但后来展览结束后,送去展览的文物却没了下文,既没有返还,也没有给补偿。
两件珍贵的文物,价值多少钱?会不会有人见到而眼开,拿回家成为自己的了,以为时间太长了,当事人也忘记了,不会再追究了;知情人死的死,走的走,不会暴露了?一方面,作为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受物权法的保护,即使最后认定是国家财产以充公,那么国家也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不能无偿剥夺;另一方面,就算国家不给予经济补偿,那也要给一个上缴国家的证据,不能就这么无端端地消失了,有关部门必须给一个交待。
所以,一方面,当地有关部门应该给予公民一定的经济补偿,另一方面,又要全力追寻这两件文物的下落,而不能用“下落不明”结束此事,毕竟那属于国家财产。也只有追查到文物的下落,才能揭开内中的迷雾,给公众一个明白的交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