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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递可疑物品须出具安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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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3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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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邮政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审议:
寄递可疑物品须出具安全证明

星级记者 俞宝强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审议了《安徽省邮政条例(草案修改稿)》。针对目前邮件、快件安全问题突出,其中新增“保障交递邮件、快件安全”等内容。规定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对用户未能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予以收寄。

寄递违禁物品须出具安全证明

审议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邮件、快件安全问题突出,要加强安全管理,增加公民责任方面的内容。为安全需要,应对交寄的邮件、快件包装提出要求”。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为防止有害邮件、快件传播,保障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应明确对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禁止性或者限制性寄递物品的规定。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要求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封装用品。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增加一条,表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通过寄递渠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综合考虑寄递物品的性质、状态、路程、运输方式等因素,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封装用品,妥善包装,满足安全寄递的需要”。

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马亚杰介绍,同时,条例中也加大了处罚力度。针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明确规定,对用户未能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予以收寄,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安全证明和收寄记录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以抛扔、踩踏等方式分拣快件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快递企业不得露天分拣,不得以抛扔、踩踏等方式分拣快件。快件处理信息应及时录入,上传网络。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营业场所和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实行安全监控。监控设备应当全天24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天。

针对市民反映较多的服务态度方面,条例中也作出明确要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并向社会公布调查评价结果。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投诉电话、信箱,接受用户监督。对用户的举报与投诉,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户”。

此外,在审议过程中,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要进一步明确邮政专用车辆需减免相关费用。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邮政普遍服务是邮政的核心价值所在,国家应当予以保障”。据马亚杰介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邮政企业一直承担着由国家履行的邮政普遍服务职责,有关方面应当给予支持。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将该款修改为“经省邮政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普遍服务邮运车辆,通过本省收费的公路、桥梁、隧道时,减免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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