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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挪用公款3900余万 男子昨日受审当庭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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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3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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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次签订我都不知道是假的”
涉嫌挪用公款3900余万 男子昨日受审当庭翻供

正言 记者 王玮伟 黄洋洋
 

星报讯 为虚增销售业绩谋取个人好处,男子董某涉嫌与朋友合谋签订假合同,套取3900万元公款,并将资金借给朋友放贷,以谋取利益(本报曾报道)。3月19日,市场星报记者获悉,被告人董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一案在合肥中院开庭,董某当庭翻供,否认所有指控。

现场:“每次签订都不知道是假的!”

“合同的签订都符合流程,每一次签订我都不知道是假的。”面对检方的指控,38岁的被告人董某当庭否认签假合同套取公款的犯罪事实。

根据指控,2009年,董某任安徽继远电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安徽继远公司”)市场营销部副主任,案发前系该公司安全质量部主任。

2011年年初,董某为虚增其公司销售业绩谋取个人好处,与朋友陈某(已判决)合谋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套取安徽继远公司资金,借给陈某用于放贷,以赚取高额利息差价,共挪用安徽继远公司3900余万元。至案发,董某挪用的公款有470余元未退还给安徽继远公司。

此外,经依法查明,董某还先后收受陈某给予的好处费480余万元。

翻供:否认受贿,只是帮朋友转移财产

法庭上,对于检方指控其收受陈某480万元的犯罪事实,董某辩称,自己和陈某是十几年的朋友,陈某准备离婚。“所以,他要求把钱暂存在我这,是为了欺骗爱人,转移财产,我也就帮其这个忙。”

董某供述,自己也有100万元放在陈某那,他认为自己并非受贿,仅是私人间的往来。

检方认为,被告人董某身为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董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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