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别走,你别我了,还想开走吗?你们都下车!”7日早上8时,一名男子在沈阳市大东区东陶路的早市上拦住了一辆要去救人的120急救车,并阻止急救人员下车。警察到达现场后,这名男子则快速逃离。此时,楼上等待急救的患者已经停止了呼吸……(3月8日《沈阳晚报》)
凡是需要出动救护车的情况,往往也就意味着病人的状况很危急,在这种时候,早一分钟让病人得到救治,病人就多一分生的希望,距离死神就远了一步。而这起新闻事件中的救护车,却因为一次本不算严重的交通事故被整整阻挡了30分钟。虽然病人的最终死亡和救护车被人为延误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联系,现在还不得而知,但无论如何这种恶意阻挡救护车的行为,都表明当事人生命意识的淡薄,既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还有可能触犯法律。
最近几年,因为医院救护车、消防部门的消防车等等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被其他车辆阻拦的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此,很多社会人士呼吁国家尽快给院前急救立法,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条例法规,以求解决救护车被阻拦的问题。
但就新闻中这起事件而言,却纯粹是人为的结果,充满了恶意。即便救护车真的在抢救病人过程中“别”到或剐蹭到了当事人的车辆,也完全可以在事后进行协商解决,而不能不顾急需救治的患者的安危,堵住救护车讨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对阻挡社会特种车辆者,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当事人是为了阻止病人得到救治而故意阻挡救护车,则可能会触犯刑法,最高会被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看上去很严格,但一则这些法律条款分散在各种法律条文中,没有专门的急救法律,也就相应的缺乏法律震慑力;二则很多规定只是画饼充饥,到了现实中无法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因此要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既需要尽快完善立法,制定专门的“急救法”,同时更需要加大法律法规的落实和执行力度,对阻碍、阻拦救护车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惩处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