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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被告人穿囚服 彰显法治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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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被告人穿囚服 彰显法治善意

□刘建国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今日本报11版)

长期以来,一想到法庭上的被告人,往往都是一副光头、囚服的扮相。其实,被告人身着囚服受审,缺乏法律依据。而去掉被告人的囚服,则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是一种常识回归。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从这个方面而言,被告人选择身着何种服装出庭受审,符合无罪推定的原则。然而,身着囚服受审,明显就是为被告人贴上了一种标签,让公众认为被告人就是罪犯。同时,被告人身着囚服,会让他们感到被置于不平等的地位,不利于他们在正常的氛围中享有自己的权利。

事实上,被告人在法院未宣判之前,都不过是“犯罪嫌疑人”,其权利也应该得到切实保障。

法治社会的构建,需要将司法改革不断引向纵深,在宏观和微观上都能力求做到完美。最高法院禁止被告人穿囚服受审的规定,已经体现出了更多的制度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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