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一名杀人犯行凶后竟然可以不用躲藏,光明正大地买房和娶妻,逍遥法外20年。原来,其犯案后,当地派出所为其办理了一套真的假身份证明,并且重新做了户籍档案,从而让其对网上通缉可以毫不理会,安心生活。
一张假身份证让命案逃犯不用逃
20多年前的一天晚上,定远县仓镇街道发生一起命案。令人奇怪的是,案发后,凶手王某某虽然被警方追逃,但一直没有被抓获,如同人间蒸发一样。直到20年后,随着王某某的落网,这一谜团才被揭开。
审判机关查明,1993年5月6日晚8时许,在定远县仓镇街道,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因琐事与被害人罗某等人发生争执、厮打。在厮打中,王某某持刀刺中罗某胸部,致罗某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后王某某潜逃。
1993年5月14日,定远县公安局决定对王某某刑事拘留(在逃)。1994年春,王某某的父亲王大海来到外甥王刚家中,请王刚帮王某某办理一张虚假身份证,以逃避公安机关追捕。王刚答应此事,并虚构“王峰”的身份信息请他人办理。王某某持此身份证安然在各地打工。
假证变真身逃犯彻底“改头换面”
拿到假身份证后,王某某不仅安心的在各地打工,而且还在这期间与赵某某登记结婚。案发10年后的2003年,通过打工,王某某在江苏常州市购置一套住房。为了让自己成为真正的常州人,从而彻底与往事决绝,王某某动了将自己户口迁往常州的念头。
为迁移户口,2003年10月份前的一天,王某某与父亲王大海联系,要求王大海找王刚办理入户手续,并将“王峰”身份证寄给王大海。王大海持身份证来到王刚家中要求其帮助办理“王峰”入户问题。
不久,王刚找到当地派出所所长张某、民警王某甲,要求给“王峰”办理补登入户手续。张某违反规定,在无申请人报告,无责任区民警实地调查等情况下,仅凭“王峰”的身份证就安排王某甲办理户口补录手续。负责办理辖区内居民户籍的民警王某甲违反规定,在无申请人报告,无责任区民警实地调查等情况下,按照张某要求为“王峰”办理户口补录手续。
东窗事发派出所长自己投案
2003年10月10日,王刚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再次找到王某甲,要求为“王峰”出具户籍证明。王某甲出具了户籍证明并盖章,为办理户口迁移提供了相关手续。期间,王刚为户口迁移,出具了相关的村、镇证明。随后,“王峰”户籍被迁入江苏省常州市。至此,杀人逃犯王某某彻底变成了“王峰”。
虽然案发已有20年之久,定远县公安局并没有放弃对王某某的追捕。
2013年,经过前期的侦查摸排后,警方将目标锁定在常州市的“王峰”身上。当年11月6日。定远县公安局远赴常州将“王峰”抓获。经审讯,“王峰”就是负案在逃20年的王某某。王某某落网后,其“失踪”之谜随即解开。
得知王某某落网的消息后,被害人罗某的的亲属开始向多个部门反映,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迫于压力,2014年3月27日,张某主动到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所长及民警均被认定玩忽职守
定远县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张某、王某甲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在担任定远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所长、民警期间,不认真履行户口管理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命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化名“王峰”取得合法有效身份,逃避公安机关追捕,长期逍遥法外达20年之久,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同时,原审法院认为,张某、王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鉴于两被告人的行为系过失犯罪,且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遂以玩忽职守罪对张某、王某甲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张某及王某甲均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张某上诉称原判认定张某为“王峰”办理补登入户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宣告无罪。2014年12月5日,滁州中院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日前,滁州中院二审后认为原判认定张某、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张某提出宣告无罪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对出庭检察员“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