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逃费债务,共创诚信社会,深入开展银行业“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宣传月活动
银法联合惩戒,维护金融债权
失信可耻,逃债违法
推进法治金融建设,促进银企互信共赢
失信人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影响:
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是每一个公民和组织的法律义务。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额度失信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均规定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影响: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被禁止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限制贷款、办理信用卡,禁止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何种情形被纳入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