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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跳车身亡 究竟谁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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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2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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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跳车身亡 究竟谁该担责?

□李忠卿
 

在长途汽车上,一男子与邻座的女乘客发生争执后,女乘客给郑州的家人打电话,声称到郑州让家人收拾该男子。男子担心吃亏,遂要求司机停车下车未果后,自己从车窗处跳车身亡。该男子的妻女将客运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各种损失35万元。12月9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12月11日《大河报》)

不到万不得已,当事男子不会要求下车,这是一种躲避灾难的本能。令人遗憾的是,司机对此毫不理会,继续驾车一路狂奔。为了逃生,男子选择了跳车。乘客上了车之后,客运公司就有义务保护乘客的安全,直至到达目的地,这是责任与义务,受到法律保护。该男子的妻女向客运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并不过分,至少司机存在过错,司机一味拒绝停车,理应预见到跳车可能会发生不测。

每一个公民的生命权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尽管当事男子属于自己跳车,但他这么做是迫不得已的自救之举,涉事的客运公司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女乘客的言语威胁,则是导致当事男子死亡的始作俑者,也有一定过错,同样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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