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同学陈某(原肥东县经开区规划局局长,另案查处)的工作便利,男子范某主动找他帮忙,想承接建设工程设计项目。两人一拍即合,陈某为其“出谋划策”,帮其挂靠有资质的公司,将合同项目分解在招标数额以下,免去招标程序。项目所得盈利,范某按30%至40%的提成送给陈某。12月1日,记者获悉,范某因行贿罪一审获刑10年,目前已上诉至合肥市中院。
规划局长为老同学“揽活”
被告人范某,41岁,案发前是深圳市某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工作人员。2008年初,他联系到自己的同学陈某,得知其在肥东新区负责工程技术方面的工作,就想请他帮助其承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业务。
范某称,他向陈某保证会按设计费三至四成的比例给其好处费。经两人共同商议,陈某同意介绍工程,并给范某“支招”,让其挂靠在有资质的公司,将合同项目分解在招标数额以下。在陈某的帮助下,范某分别挂靠有资质的天津某公司、安徽某公司。
此后,从2008年至2012年期间,在陈某的帮助下,范某分别与肥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相关道路设计合同和新城家园小区景观绿化设计合同。范某由此先后获得设计费共计186万余元。在获得上述设计费期间,范某多次给予陈某好处费共计61.8万元。
老同学行贿一审获刑10年
除了行贿“局长同学”,范某还行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2012年,范某为承接芜湖县新芜经济开发区的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设计业务,并在承接设计业务后得到关照,多次送给时任新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杨某(另案查处)现金102万元。在杨某的帮助下,范某不通过招投标,先后以深圳某公司的名义承接到新芜经济开发区绿装标准化厂区,源生食品厂地块厂区、赵桥微小企业创业园等设计工程。
另据查明,去年10月8日在范某被监视居住期间,他向检方如实供述了向陈某行贿61.8万元的事实,之后又主动交待了向杨某行贿102万元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为了承接相关工程设计合同,请求国家工作人员陈某、杨某提供帮助,并多次给予陈、杨现金合计163.8万元。范某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且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遂对被告人范某处以十年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范某不服,已上诉至合肥市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