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于9月1日起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针对很多地方存在“民告官却见不到官”的现象,征求意见稿建议增加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9月2日《河南法制报》)
尽管《行政诉讼法》不无“民告官”的法律称谓,但在具体行政诉讼案的审理实践中,“民告官不见官”的现象却是司空见惯。有统计显示,全国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首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比例不到千分之二。这不仅有可能伤及《行政诉讼法》的法律尊严,让原本敬仰法律的原告方感到不被尊重,从而产生不必要的质疑与抵触,更无助于行政首长通过全程参与案件审理,深刻认知工作短板,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有效推动依法行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成为法律刚性规定,既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增进官民双方的沟通交流,也可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的意识。其正能量意义不可小觑。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入法,其意义不只是为了就事论事的诉讼审理,更在于政府官员对敬畏法律、践行法治具有的率先垂范引领效应。构建法治社会必须首先打造法治型政府。一个连行政诉讼都不屑出席的行政官员,何谈对法律法规的奉若神明?又何谈对依法行政的躬身践行与坚定恪守?“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传导给社会的就是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这或有助于抑制和矫正老百姓“信访不信法”的社会潜规。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入法只是完善“民告官”法律的第一步,“出庭”还要“出声”,“见官”更需“见效”。只有政府官员彻底摒弃官本位思维,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尤其是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制度监管、效能考察,切实纳入对政府法治建设的考核内容,出庭应诉才有望规避流于形式的制度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