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要求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患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等。(8月26日《健康报》)
上述广告准则的主要内容,其实在旧版的《广告法》第十四条中都有,只不过这些要求,以前只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并没有针对保健食品和医疗行为,如今把这两样也纳入其中,无疑可称为是一次完善。
然而,只要回顾过去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管执行情况,对这条“红线”治理医疗广告的效果,也许不能抱过于乐观的期望。事实上,这条“红线”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并没有起到令人满意的作用,这类广告仍是虚假广告的“重灾区”,请名人或病人来“现身说法”,来推销某种药品和医疗器械,仍是司空见惯之事。一条对药品和医疗器械都没有起到好作用的“红线”,如今运用到保健食品和医疗广告上,若其他方面不改变,就很容易效果相同。
可以说,针对此类广告,“红线”并不缺,缺的是“红牌”。一些地方电视台之所以敢违规播放有关医药方面的广告、一些诊所之所以敢大张旗鼓地违规宣传,最基本的原因是,处罚没有触及痛处,若处罚仅仅局限于罚款,甚至罚没的数额还比不上非法所得,则无法实现有效遏制。触及痛处,就是要上升到端饭碗、砸招牌的高度,比如暂停一家电视台的广告资格,吊销诊所、医生的执照或执业许可。如此执行力度,方具强大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