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吃了原告吃被告”,甚至连看望岳母的车辆过路过桥费都成为索贿的理由。日前,记者获悉,合肥市中院原执行局法官汪某因受贿16.8万余元被滁州市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汪某原系合肥中院执行局审判员。从2002年至2013年期间,其多次收受当事人贿赂共计168608元,其中有部分系索贿行为。在整个索贿过程中,其考驾照的考试费、回家看望岳母的过路过桥费等均成为索贿的理由。
其中,2004年上半年,汪某承办某建筑公司与某化工公司相互申请执行案件,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汪某收受化工公司代理律师刘某20000元,又在建筑公司报销餐饮等费用5000元。
2005年9月,安徽某拍卖公司总经理毕某获知汪某欲购买奇瑞QQ作其女儿陪嫁,因其原来在拍卖业务上得到过汪某的关照,为了进一步和汪某处好关系,毕某于2005年9月30日以40800元购买奇瑞QQ轿车一辆送给汪某。
2012年下半年,合肥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欲购买汪某承办的准备拍卖的太阳岛花园负一层及一、二层房产,为在拍卖过程中取得汪的关照,该公司总经理徐某委托其朋友胡某于2012年12月送给汪20000元。2013年春节前,汪以汽车装修音响为由,索取胡某5500元。2013年春节后,汪某以看望岳母需要过路过桥费为由,向胡某索取2000元。
滁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汪某受贿财物价值168608元,有部分索贿行为,应依法惩处。故作出终审裁定,判处汪某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