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烟花厂实施拆除,废品回收员常某在已拆除的烟花厂内收废品。2012年6月21日,正当常某在整理废品时,厂房突然爆炸,常某被严重炸伤,全身烧伤面积超八成。为此,常某一纸诉状将烟花厂、巢湖市散兵镇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烟花厂应当知道建筑垃圾和废铁等废品处理时需要气焊切割,却将该类废品卖给不具备焊接资质的常某等人进行处理,因此对常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常某在烟花厂进行气割作业,没有采取一定安全措施,对事故也有相应责任。散兵镇政府并非烟花厂管理人,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据此,一审法院判处烟花厂赔偿常某各项损失61万余元。
宣判后,常某不服,起诉至合肥市中院。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无证据显示烟花厂已尽到告知、管理等义务,并疏于对常某是否具有相应作业资质进行审查。法院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将责任比例调整为烟花厂承担70%,常某承担30%,散兵镇政府不担责。
最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烟花厂一次性赔偿常某各项损失8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