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肥西县政府招待所所长侵吞公款32万元
公务警车停店铺前 店主驱赶无果后拳打民警
下一篇4 2014年4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原肥西县政府招待所所长侵吞公款32万元
肥西县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程磊 聂新春 记者 马冰璐
 

星报讯  身为肥西县政府招待所所长,在单位取得、出让国有土地过程中,见开发商因解除合同获得120万元。他竟“心理失衡”,并伪造缴款书,按同样标准“补偿”自己,从而侵吞公款32万元。昨日,记者获悉,肥西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李某,原肥西县政府招待所所长,2003年10月,该招待所取得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为此,他以单位名义先后向原北张乡政府预付土地出让金11万元。

因招待所经济效益一直不佳,无力支付剩下的土地出让金,2004年1月,他代表招待所与开发商张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张某交给他10万元作为履行合同保证金。

2004年3月,为取得使用权,张某又向肥西县国土局缴纳土地出让金30万元。因规划调整,该宗地的用地指标一直未获审批,2006年3月21日,原北张乡政府将上述土地置换到上派镇馆驿村附近,土地性质也由综合出让变为划拨用地。

鉴于土地性质发生变化,不能在此宗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张某遂要求县政府招待所赔偿经济损失。2006年7月26日,双方解除投资合作协议,张某获赔120万元。

2010年4月初,李某以为县政府招待所购地个人垫付11万元为由,要求单位财务按赔偿张某的标准赔付自己。为此,他还伪造了缴款书,从而侵吞公款32万元。

同年6月,因年龄等原因,李某被免去所长职务,继续担任支部书记,在接受离任审计时,他侵吞公款一事案发。

对于判决结果,李某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下一篇4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