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身为肥西县政府招待所所长,在单位取得、出让国有土地过程中,见开发商因解除合同获得120万元。他竟“心理失衡”,并伪造缴款书,按同样标准“补偿”自己,从而侵吞公款32万元。昨日,记者获悉,肥西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李某,原肥西县政府招待所所长,2003年10月,该招待所取得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为此,他以单位名义先后向原北张乡政府预付土地出让金11万元。
因招待所经济效益一直不佳,无力支付剩下的土地出让金,2004年1月,他代表招待所与开发商张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张某交给他10万元作为履行合同保证金。
2004年3月,为取得使用权,张某又向肥西县国土局缴纳土地出让金30万元。因规划调整,该宗地的用地指标一直未获审批,2006年3月21日,原北张乡政府将上述土地置换到上派镇馆驿村附近,土地性质也由综合出让变为划拨用地。
鉴于土地性质发生变化,不能在此宗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张某遂要求县政府招待所赔偿经济损失。2006年7月26日,双方解除投资合作协议,张某获赔120万元。
2010年4月初,李某以为县政府招待所购地个人垫付11万元为由,要求单位财务按赔偿张某的标准赔付自己。为此,他还伪造了缴款书,从而侵吞公款32万元。
同年6月,因年龄等原因,李某被免去所长职务,继续担任支部书记,在接受离任审计时,他侵吞公款一事案发。
对于判决结果,李某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