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执行公务时将警车停在一店铺门前,店主认为,这影响生意和名声,让其开走。民警称,执行完公务便离开。店主遂拍打警车并打了民警两拳。事后,警方以妨害公务罪将其刑拘,但对于是否该对其批捕,警方和辩护律师各执一词。为此,昨日,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召开捕前公开审查会议,并最终“拍板”作出不批捕决定。
警车执行公务停店铺门前,店主挥拳打民警
郑某,25岁,在庐阳区荷塘路附近经营着一家幼儿母婴用品店。4月12日20时26分许,杏花派出所一民警带着两名巡逻队员驾驶警车,前往荷塘路附近处置一起醉酒闹事案件。
处理结束后,他们发现,旁边一超市内有两台赌博机,其向单位汇报后决定进行收缴。随后,该民警将警车停在郑某的店铺门前,这引起了郑某的不满,遂让警车开走。民警当即告诉他,正在执行公务,处理结束后会立即离开。
郑某随即上前拍打警车引擎盖,并挥拳打了民警两拳。在民警告知其到派出所接受处理时,他不仅不予理睬,还欲离开。随后,他又脚踹、肘击民警及巡逻队员。最终,其他增援民警合力将他带上警车,带回单位接受调查。
批捕与否双方各执一词,检方“拍板”不捕
4月13日,郑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拘。4月18日,他被移送庐阳区检察院提请批捕。但对于是否对其批捕,警方和郑某的辩护律师却出现了分歧。为此,昨日上午,庐阳区检察院召开了捕前公开审查会议。
郑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没有逮捕必要,“此案的起因是停车这一民事纠纷,民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也有不妥之处。郑某认为,警车停在店门口,影响店铺生意和名声,此前也发生过类似情况,如果当时民警挪一下车,也不会发生此案。”
同时,辩护律师还指出,郑某很可能不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没有逮捕必要,且他系偶犯、初犯,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对其不予逮捕。
办案民警则认为,店铺门前空间是公共场所,并非郑某的“个人地盘”,且明知民警执行公务,还挥拳打人,他的行为对公安机关的形象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建议对其逮捕。
在听取双方的意见后,最终,检方“拍板”对郑某作出不批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