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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头留体内凭什么让患者“共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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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头留体内凭什么让患者“共担风险”?

□刘鹏
 

胡女士于2013年3月在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医院进行了一次骨折手术,术后医生才发现手术时用来打眼用的钻头不慎遗留在了胡女士的骨头中,并且无法取出。对此,胡女士与右安门医院进行交涉,索赔12万元。而右安门医院至今没有与胡女士达成一致,院方负责人称钻头被遗留属于手术的医疗风险,是双方共担的。(3月24日《北京青年报》)

医用钻头留在患者体内的事情不是第一次发生了,以往的这些事实早已经告诉了我们两个答案:一是所谓的“伤害不大”、“危害不大”不过是托词;二是钻头留在患者体内涉嫌医疗事故,是医院方面的责任,而不是需要由“双方共担”的医疗风险。

遗憾的是,右安门医院一方面认为“危害不大”,企图淡化自身责任;另一方面认为“钻头被遗留属于手术的医疗风险,是双方共担的”,又涉嫌转嫁责任。特别是将钻头留在患者体内当成是“共担风险”,完全就是心存无良的胡说八道。

对此,理由有二:一者,钻头属于手术时的医疗工具,将手术工具遗留在患者体内,明显属于院方单方面的过失,岂能由患者来“共担风险”?如果按照当事医院的逻辑,如果因为医生疏忽大意等,纱布留在体内、手术刀留在体内,患者也是有责任的了?

二者,医疗手术中的“共担风险”一般是不可避免和不可人为控制的,但钻头留在患者体内并非不可以避免,也完全可以通过事前准备工作充足、相应检查工作到位、事中操作规范等给予避免与控制。医院没有做好这方面的相关工作,责任为什么还要患者来分担?

基于此,手术时用来打眼用的钻头遗留在了患者的骨头中,不论具体原因如何,医院都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不该也不能由患者来“共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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