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消费者发现,成都一家餐馆贴出一张告示牌,上面写着:“本店出售的酒水已包含洗杯水电费、洗杯人工费。自带酒水请自带酒杯。”有消费者说,这不是变相收取开瓶费吗?对此,有法律人士认为,这家餐馆的最终目的依然是收取开瓶费,属于变相收取开瓶费。(3月24日央广网)
“开瓶费”因为有“霸王条款”之嫌而多年来备受消费者的质疑与诟病,在这样的舆论压力下,有些商家自觉取消了“开瓶费”,但有些商家仍旧在收取。随着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开瓶费”的生存空间被进一步压缩。
虽然消费者去酒店吃饭自带酒水的情况很常见,但是自带酒杯却还是第一次听说,如果一桌有十几个人一起吃饭,光酒杯就得十几个,怎么带?再者,酒水喝完了,瓶子留给商家处理也就算了,但是对于自带的酒杯,总不会也送给商家吧?这样吃完饭又得把杯子带回来,丁零当啷的,实在是够折腾,也够麻烦。由此可见,所谓的“洗杯费”,明显就是商家在故意刁难消费者,是一种换了马甲的“开瓶费”,是以一种新的“霸王条款”取代老的“霸王条款”,唯一不变的是少数商家难以彻底摆脱的“霸王思维”。
对于个别商家这种走了“开瓶费”,来了“洗杯费”的做法,首先需要消费者勇敢说不,大不了行使自己用脚投票的权利,而不能一味地纵容商家的这种“霸王思维”,反正现在清醒过来,彻底取消“开瓶费”的商家越来越多,消费者并不怕没有选择。其次是需要各地消协、工商部门,在接到消费者的投诉以后,要积极介入,按照最新《消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任由商家这种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行为横行无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