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7月、2013年3月发布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关于实施的规定》的有关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相应修订。本次修订放宽了相关合格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范围和持股比例限制,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监管制度。
在放宽投资范围方面,鉴于在当前资本市场加快对外开放的背景下,适当放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范围的时机已经成熟,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以列举形式规定了其可投资于上交所的交易品种,除股票、债券、基金、权证外,新增了优先股、政策性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国债预发行交易等新品种。在放宽持股比例限制方面,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修订内容,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将所有境外投资者的持股限制由20%提高到30%,单个境外投资者的持股限制不变。同时,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同时,允许其开立多个证券账户,便利账户管理。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六条允许其可委托最多3家具有上交所会员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办理相关证券交易业务,每个证券账户只能指定在一家境内证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