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3月6日,本报报道了合肥一汽车经销商,因遭消费者起诉以参展车当新车,被一审判决赔偿一倍购车款一事。6日上午,记者获悉,该汽车经销商认为一审判决失当,已经决定提起上诉。
“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而且双方合同上也并未约定外出参展车属于禁止在市场上销售的范围。汽车销售人员长达近两个小时的录音证据,足以证实原告方寒及其妻子在整个购车过程中,从没有提出过不要外出参展车的特别要求。”该经销商的代理律师王明红认为,在消费纠纷中,消费者的知情权并不是无限制扩大的,甚至滥用的。
“原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所谓‘欺诈’构成存在着完全错误的认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6年3月15日制订并颁布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该《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欺诈消费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解释和例举,共例举了18条消费欺诈的具体情形,而本案中,就原告诉称的情形,不符合其中任何一种。”王律师认为,被告出售车辆质量合格,货真价实,手续齐全,不存在欺诈,并完全符合双方车辆购销合同的约定。法院的一审判决让人难以理解。
“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我们不能接受,肯定会上诉。”该汽车经销商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