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获悉,民政部等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中国现行法律中,虽然有关于剥夺父母监护权的相关条款,但在如何执行上没有具体规定。最高法表示,希望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实现对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1月21日《新京报》)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每个儿童有固有的生命权,各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换句话说,生命权最大,是自然法则,在自然法则面前,任何父母所谓养育等权利都必须退居其次。显然,亮剑失职父母才能激活儿童权益,毕竟没有惩戒法律也就没有震慑力。
现在,各部门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工作,直白说来,就是对失职父母的监护权进行剥夺,这意味着,行政和司法衔接,警察接警遇到严重伤害儿童的事件,就可以直接转交司法进行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实现监护人权利的转移。
当然,实现监护人的监护权转移只是激活儿童权益的第一步,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有“爱心妈妈”之称的河南兰考人袁厉害家中发生火灾,袁厉害收养的7名孩子丧生。为何发生这种悲剧,那就是福利制度不健全,流浪儿童无人养。那么,实现监护权转移的孩子谁来负担呢?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实际上,反观欧美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之所以完善,就在于他们除了完善的资金支持外,还有着专门的儿童机构帮助受虐儿童。
以美国为例,美国政府卫生与公共服务部儿童局里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儿童虐待与儿童福利事务。他们每年都组织研究者对美国儿童虐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报告和解决措施。各个州各个地区政府都有一个组织叫“儿童保护服务处”,专门做虐童事务调查。没有人财物,如何能够将儿童保护的事情做精做细?
由此来说,趁此机会将儿童保护上升为顶层设计,显得更为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