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广西南宁市法制办公室和南宁市交通局组织多名相关专家,就今年9月开始面向社会征集公众意见的《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展开论证,并将原先“不让座就被赶下车”的规定改为不让出专有座位将被拒绝提供营运服务。(12月1日《长沙晚报》)
乘客“遇有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时,应当主动让位”,这无疑是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道德,但笔者更喜欢称之为常识。就事论道德,难免会形成道德大棒,就事论常识有利于平等地探讨。
常识作为一种软实力,它没有法律的强制性。在此之下,自然有人遵守,有人触犯。反映在现实中就是,年轻人占座不让老人,而老人凭借着道德制高点,或直接坐人家女孩身上,或对年轻人破口大骂。年轻人不像年轻人样子,老人不像老人样子,纠正这一难题,无疑是南宁此规定的讨论初衷。
但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管局城市客运科副科长陈云鹏质疑所言,乘客上车刷卡或投币后,已经与公交公司形成合同关系,如果因为占着爱心专座不让,公交公司将其赶下公交车则属于单方结束合同,并不合适。更何况,这一规定无疑是在撩拨年轻人和老人的对立情绪,试想这种事情在公交车上发生了,难免会形成多数人的暴力,出现群体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