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我省首部关于财政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再次提请审议。其中明确规定,财政部门、预算单位违反规定,造成政府性资金被骗取、滥用、浪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追回被骗取的政府性资金。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应当提高政府性资金支付对象、支付时间、支付金额的准确性,预防、制止和纠正浪费、滥用、欺骗等不当支付行为。”条例规定,财政部门、预算单位违反规定,造成政府性资金被骗取、滥用、浪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追回被骗取的政府性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草案修改稿要求,财政部门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需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表和其他会计事项进行鉴证。鉴证报告作为财政管理的参考。
此外,财政部门对监督对象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暂停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