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工作作风 政府要对自己更苛刻
劳教废止后不可留下法治盲区
微声音
女孩找到“耳朵” 我们找到大爱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11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劳教废止后不可留下法治盲区

□汪东峰
 

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废止在我国已经延续了50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程序之后,该制度将被正式废止。

然而,作为原先劳动教养针对的违法行为,用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只能惩治轻微的违法行为,而那些轻微违法的惯犯、累犯,若仅对其施行治安拘留处罚,显然太轻,根本达不到教育目的;而由于构不成犯罪,又不能将其判刑入狱,无奈之下,只能再次放诸社会,从而造成脱管,形成事实上的法治盲区。

对轻微违法而未犯罪人员的教育,应在封闭隔离的环境里进行,这就需要相应的法律——“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予以支撑。此次废止劳教制度留下的法治盲区,使得重启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立法又成为可能。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可谓大快人心;尽快弥补劳教制度废止后留下的法治盲区,民众同样充满期待。只有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建设,织严依法治理工作网络,我们的国家才能真正步入法治建设的良性轨道。

 
3上一篇  下一篇4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