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我们的房子该怎么办?这一长期以来悬而未决的问题,在“以房养老”政策开始在一些地区试点后,再次变得迫切和现实起来。10月5日的《人民日报》发表新华社专稿《七十年到期 商品房怎么办》,对70年到期后提出几重猜想,包括自动续约再延长几十年的使用权,根据当时的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办法。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更何况区区70年,并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岁月。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出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首次宣告商品房使用期限70年。转眼间,已经23年过去了,对于当时购买商品房的住户而言,已经过去了近三分之一的时间。房子未来的命运如何,直接影响着其居住、继承、交易等方方面面的问题。现在又提出“以房养老”的政策,这办法不错,在去世之前将房子抵押出去,换得现金养老。问题是如果到时人还未亡,但房子的70年大限已到,如果是有偿续期,那么如果到期拿不出这高额的续期费,还能不能在自己的房子里安然老去。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那真所谓皮之不存,毛将附焉,所谓的“以房养老”,岂不是画饼充饥?
从当年土地绝对不能交易流动,到后来提出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当年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提出土地使用权期限,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但是,历史的进程,并不像小学生倚着直尺画线,中间留下的缺陷与遗憾可谓不尽其数,后人也正是在这样的历史遗产前小心翼翼地缓步前行,并在前行的过程中不断破解历史的难题。
对于70年的土地使用权,正是这样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当初没有提出明确的解决办法,不表明今天可以继续忽视乃至漠视。无论是自动续期还是有偿续期,如果是后者,其标准如何确定,如果房东不愿缴费或者不能缴费,这个问题如何对待,不能一味地任由别人去猜想,而是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