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昨日,《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这将是我省首部关于财政监督的地方性法规。
根据《草案》,财政部门需要对包括政府采购情况、非税收入等10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控、检查、评价、处理。
草案规定,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部门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实施财政监督。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财政部门对被监督对象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据省财政厅厅长罗建国介绍,被监督单位如果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不如实、不完整提供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