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10日,梁秀芬案二审在临沂市中院设在临沂看守所的法庭审理。梁秀芬和刘树伟戴着脚镣,并排坐着受审。
梁秀芬陈述,她的公司在临商银行罗西支行有账户,行长刘树伟多次到她公司揽储。后来经统一汇总,刘树伟当面开具了两张金额分别为658万元和2000万元的现金交款单。
卷宗显示,两张单据开票日期是2007年10月25日,均有刘树伟本人签名,但梁秀芬的名字被写为“梁秀粉”。
事实上,卷宗显示,10月25日刘树伟早已逃离临沂,对于开票日期是否就是这天,梁秀芬表示记不清。但梁秀芬称,当时刘树伟还没案发,出于对“行长”的信任,她当时并没细看日期。
梁秀芬认为,该笔交易为“存款”。但刘树伟予以否认,并解释为双方个人借款,对方也知道他是用于放贷,“数额属实,条(单据)是真实的,章也是真的”,但是与银行无关。他称,两张单据是之前借款汇总,是在梁秀芬胁迫下开具的,所以他故意将梁的名字和日期写错。
梁的辩护律师指出,卷宗显示,刘树伟在其他材料上也写过“梁秀粉”,明显系书写习惯问题,时间是否写错,与把钱交给刘树伟的事实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