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治疗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
招聘“火爆”不再,求职不及往年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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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治疗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
合肥发布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办事指南
 

本月开始,合肥建筑业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首先应在事故发生3个工作日内,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日前,合肥市人社局、城乡建委联合下发文件,进一步规范合肥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更好地为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工地农民工服务。同时,该市还发布了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办事指南。

【工伤认定】

工伤事故3日内须上报

自今年9月起,合肥建筑业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首先应在事故发生3个工作日内,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其中,属总分包的,由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报告,再由总承包单位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工伤的责任主体单位存在争议的,应提供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等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经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查确认,并签字盖章后,再向建筑工地所在辖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快速、简捷、及时地为农民工办理工伤认定。

【工伤治疗】

转院治疗必须备案批准

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或工伤部位旧伤复发,应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就近抢救治疗,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因伤情需转诊转院治疗的,必须由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批准后可转院。

【待遇申报】

工伤医疗费报销由单位申报

申报工伤医疗费时,农民工工伤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填写《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用通用缴款书》、《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病历、医疗发票、费用清单等材料,到经办机构申报。

申报伤残补偿待遇时,由用人单位填写《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携带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填写《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及相关材料;被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农民工,本人可选择按时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也可选择一次性领取。

申报工亡补偿待遇时,由用人单位填报《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携带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供养条件的须提供供养直系亲属证明材料,供养亲属抚恤金可选择定期领取、一次性领取。

【待遇支付】

每月22日前发放,到邮政储蓄领取

在参保登记时,用人单位应携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用通用缴款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账号、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在合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参保登记留存一份《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将其余资料签字盖章返还用人单位,作为下一步申报工伤待遇的附件。各县(市)工伤参保登记到辖区社保征缴部门办理。

每月22日前工伤保险中心将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转至用人单位;伤残待遇和工亡补偿待遇委托邮政银行社会化发放,农民工可携带单位介绍信就近到邮政储蓄网点领取。

【服务地址】

合肥市5个窗口提供工伤保险服务

5个窗口分别是:合肥市社会保障服务大厅(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二楼市社保征缴中心(办理工伤参保登记);三楼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办理工伤待遇支付);肥东县人社局(店埠镇人民路15号);肥西县人社局(上派镇巢湖路90号);巢湖市人社局(巢湖路192号人社局二楼,电话0551-82185830);庐江县人社局(黄山北路与迎客松路交叉口,电话0551-87309519);长丰县人社局(水湖镇长寿路58号,电话0551-66671853)。  记者 祝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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