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在回复有关全国人大代表关于优先股问题的提案时表示,建立优先股制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开展试点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证监会正抓紧起草并尽快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梳理和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业务规则,为推出优先股排除制度性障碍。
应该说,建立优先股制度确实是中国股市的当务之急。不过,优先股制度如果只是为了给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提供便利的话,那有可能是优先股制度的一种扭曲。比如在股市行情看好时,上市公司发行普通股再融资;在股市行情低迷时,发行优先股再融资。如此一来,优先股反倒成了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一把利器。这不应是优先股制度建立的初衷。也正因如此,为防止优先股制度偏离正确的发展轨道,使优先股制度不再烙下圈钱的印记,建立优先股制度有必要解决这样几个问题。
首先,优先股制度要优先运用于IPO改革,这是中国股市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IPO一直处于暂停状态,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正式稿一直没有发布出来,根据证监会的表态,新股发行制度还在研究完善之中。之所以如此,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市场对IPO改革《征求意见稿》存在很大的分歧,被认为“未做根本性变革”,这其中就包括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比如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过高,不仅导致大小非套现压力大增,而且也导致IPO“三高”发行,上市公司股价高估等。而优先股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良方。比如,规定IPO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30%(指非国有控股公司),超过部分全部转为优先股。如此一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的事情就迎刃而解了。这可以说是优先股制度对于中国股市的最大贡献。
其次,优先股制度在运用于IPO改革时,它必须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而不是一种选择性制度。即IPO公司必须执行优先股制度,在这个问题上是没有选择的。不执行优先股制度,IPO公司就不符合上市条件。当然,这一条款对于已上市公司来说并不适用。对于已上市公司来说,只能是鼓励大股东将过多的持股转为优先股,但却不能强制执行,其效果预计较为有限。
其三,优先股制度推出初期,鉴于目前A股市场大小非套现压力巨大,故优先股的设计原则上都设计为不可转换优先股。即优先股只能由上市公司赎回或由投资者长期持有,而不能转换为普通股上市流通。
其四,优先股股息率要合理。优先股的股息率通常是固定的,投资优先股的投资者往往可以获得相对固定的投资回报。不过,优先股股息率的确定一定要合理。如果股息率太低,对于投资者没有吸引力,这不利于优先股的发行。如果股息率太高,这又容易损害普通股股东的利益,甚至成为向优先股投资者进行利益输送的一种手段。
此外,将优先股制度运用于再融资时,有必要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进行全面的完善。尽量避免上市公司在股市行情看好时发行普通股再融资,在股市行情低迷时发行优先股再融资这种“全天候式”再融资的做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普通股再融资时必须与上市公司给予公众投资者的现金分红总额挂钩,规定上市公司通过普通股再融资的金额不超过前次融资以来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现金分红金额的两倍,使不重视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不能通过普通股的方式进行再融资。 皮海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