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下午15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据悉,该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本报今日14版)
此次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在于,在界定网络诽谤犯罪的行为同时,严格区分了主观与客观、故意和无意、公权与私利之间的关系,并给予了最大化的保护。比如对于无意的免责规定是,“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化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不构成诽谤罪”;还比如对于“网络反腐”、“微博反腐”的规定是,“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司法解释的一些量化性和指标性规定,使得入罪标准更具操作性,比如在诽谤罪的认定上,解释明确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只有达到上诉条件之一,才最终被认定为“严重情节”。
从某种意义上讲,《“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和实施,一是填补了网络诽谤等刑事界定的法律空白,为依法治网提供了前提条件;二是为网络权利,特别是网民的表达权提供了法律保护和行为规范;三是为司法部门司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司法权力也能进行有限约束,可以避免司法权的滥用。
虽然“两高”出台的法律解释,目前还只限于刑事法律层面,但其法律精神和原则对行政执法同样具有示范效应。比如对于诽谤罪的认定,比如对于谣言的确定,比如对于网民权利的保护,还比如“极大限度地体现教育、引导为主的精神”,都值得在各个层面得到落实和执行,并成为打击网络谣言、治理网络行为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