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2006年6月至2012年8月,吴某在担任滁州市建管处建筑市场管理稽查大队大队长和滁州市建委清欠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1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5.7万元。
此外,吴某在担任稽查大队大队长期间,明知王某某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即以民房统建名义,在滁州市扬子街道某处违规建设商品房,因滁州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秦某某(另案处理)出面向其说情,吴某违规允许王某某违法建设建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94万元。
日前,滁州市琅琊区法院审结了该起受贿、滥用职权案,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半,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对涉案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