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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8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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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堵动车车门 岂能批评教育了之

周洪庆
 

因为同伴未能及时赶上火车,为了延缓发车,两名乘客竟然强行堵住动车车门。因为此变故,该趟动车在汉口火车站滞留了半个多小时,而车上近200名准备到武汉站换乘高铁的乘客,也不得不临时改签。(8月20日《武汉晚报》)

据报道,民警仅仅对强行堵住动车车门的两名乘客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其返回车厢,便完事了。笔者认为,民警这样处理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

两名乘客为了一己之私,不仅影响了动车运行秩序,扰乱了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其使工作、生产、营业不能正常进行,而且还浪费了旅客们的时间,给诸多旅客带来了不便,其行为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显然,两名乘客的行为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他们的行为导致动车滞留了半个多小时、近200名乘客不得不临时改签,属于“情节较重的”。民警对其仅仅批评教育,责令返回车厢,不仅有损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而且有纵容类似的违法犯法之嫌,不利于今后动车运行秩序的管理和其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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